商标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一定收益的行为。《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许可的种类进行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商标许可使用的种类划分为三类,即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一、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该许可使用方式除了独占被许可人,其他人包括注册人自己均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时,当商标被侵权时,被许可使用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二、排他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与独占使用许可相比较,虽然都是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不同的是,排他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人自己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使用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三、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该许可使用方式是目前比较普遍的许可方式,如各种加盟连锁店的品牌许可通常都是普通许可的方式。普通许可使用方式下,当出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只有在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有权利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国光知识产权在此温馨提示,商标许可使用既可以使许可人获得经济收益、实现品牌迅速扩张和价值增值,也可以防控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同时,对于被许可人来说,使用现成的商标,借助现有商标已经具有的商誉等可以实现稳定的获利。但在这些优势的背后同样也隐藏了各种风险,因此,许可人与被许可人都要做好防控风险的准备,避免和减少纠纷的产生,以此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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