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就即刻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和无效申请,其他的不用多说,犹豫不决只会让自己吃亏。
商标抢注的情况有以下4种情况居多。
一
首先,商标抢注、恶意注册的情况有很多,普通有一下几种情形:
1、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抢注商标。
2、商标贩子(以注册好的商标名,后经行买卖获取利益的),抢注商标。
3、商标业务代理机构,抢注商标。
4、同行,竞争对手,抢注商标。
5、... ...
二
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布的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运用商标,应当遵照诚实信誉准则。
该条款作为民事活动的最高指导准则,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新增加的,充分表现了新法对诚实信誉准则的注重。该条并未列入《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异议可供援用的法律条款,我们留意到有一些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议(异议裁定)书中,在援用《商标法》第七条的同时,通常会同时援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契合本法有关规则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或许是一种曲线救国战略(满足三十三条异议的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益人、利害关系人以为违犯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则的,或者任何人以为违犯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第十五条 未禁受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中止运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运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则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犯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或者是以诈骗伎俩或者其他不合理伎俩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央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4、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伤他人现有的在先权益,也不得以不合理伎俩抢先注册他人已经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
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假设商标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即获得注册。固然还有无效宣布的救济途径,但总体来说,能再异议阶段就处置好,千万别拖。
商标局处在商标检查的第一线,再联想到中国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准则,所以商标局的义务是非常严重的。要充分顾及到检查标准,权益人利益等多方面情况。在法律的规则范围内,严厉打击商标抢注,恶意注册。
当然,如第32条:请商标注册不得损伤他人现有的在先权益。就常常与第44条一同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处置案件。
假设对恶意商标抢注等行为,执行一定的惩罚措施,相比是极好的。哪怕异议成功或者无效成功后,官方费用由侵权方承担,也不失为一种较严厉打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