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方式、提交的书件和文件递交方式不同。在发生联络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经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络,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络。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受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代理机构能够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经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能够经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结合上述条件,需求获得商标专用权时,依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中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但自2007年2月28日起,商标局已经不受理地道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中国境内的自然人申请商标的,必需执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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