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成功注册商标后,商标所有人是能够享有多项专用权并且商标的转让和承续都是可以的,但是关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其权益能否承续或转让呢?
2013年8月30日,修正经过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在先使用商标抗辩作出规则:“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别人曾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该使用商标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加恰当区别标识。”
那么,在先使用商标的相关权益,或者说在先商标使用人资历能否承续或者转让呢?在先使用的商标因其最初使用者死亡、企业改制等缘由而被别人承续,或者由其最初使用者转让给别人使用的,承续者或受让者能否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主张在先使用商标的抗辩呢?在理论中,那些受反不合理竞争法维护的企业称号,特别是老字号,被以为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实质上属于一种财富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其能够承续。
因而,在先使用的商标若最初使用者因企业兼并分立、产权转让、重组改制等缘由而由其权益义务承续者承续使用该商标,或者最初使用者死亡后由其亲属承续使用该商标,也或者最初使用者将相关运营项目连同该商标一并赠送亲友或者有偿转让别人,则自身都具有合理合理性,在先使用商标的相关权益均能够转让和继承。不能仅由于如今的使用者是承续获得或者受让获得在先商标,就扫除其主张在先使用商标抗辩的权益。不过,若在后注册商标权益人可以证明在先商标如今的使用者有偿受让该商标时,客观上具有应用在后注册商标的名誉而“傍名牌”恶意的,将不应该支持如今的使用者继承或受让在先使用商标的相关权益。